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作者:一丹大学教育基金会  更新时间:2016-07-15  浏览:

前言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此制度。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令、法规外,依本制度管理。

1. 聘用

1.1 人员编制

由理事会全面负责基金会的人员编制管理,基金会内各部门制定每年工作计划及预算时需要向理事会提交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1.2 录用条件

基金会工作人员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特殊岗位按照岗位要求增加录用条件,特别优秀的人才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可以破格录用。

专业:符合岗位专业要求;

职业资格:符合岗位职业资格要求,国家对岗位职业资格要求有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执行;

其它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其它任职要求。


2. 入职

(1)入职者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入职资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普通彩色照片两张、毕业及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体检报告或健康证、最后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或初次就业证明、银行卡复印件及其它要求的材料);

(2)秘书处负责资料审核,发现虚假资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入职者不能及时提交的资料须在一周内补齐;

(3)签订劳动合同(1-3年),同时约定试用期(3-6个月);

(4)由秘书处安排到用人岗位。


3. 试用

基金会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相应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在基金会的工作期限。试用期间,员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如新进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基金会可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4, 员工激励

为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主动性,树立其长期为基金会服务的意识,增强基金会凝聚力,使基金会得以持续、良好的运行,以及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特拟定本方案。    

4.1 晋升和调薪

晋升与调薪依据

根据员工的工作态度、积极性、专业知识、管理和领导能力、工作能力和业绩、执行力、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其他贡献等。


5. 考勤制度

基金会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具体以基金会与不同岗位的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工作日作息时间为8:30—12:00,13:00—17:30。

员工休假及请假制度如下:

(1)按国家规定,员工享有以下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2)事假:员工如有急事申请事假,经批准后方可请假。事假期间基金会不支付员工任何劳动报酬;

(3)病假:员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确实不能坚持上班方可请病假,请病假时需提供病情诊断证明材料,两天以上病假另需提供病休证明单。员工病假期间基金会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4)婚假: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员工,可享受婚假三天。请婚假时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材料。婚假限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连续使用。婚假期间按照员工正常上班支付基本工资;

(5)产假:在基金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有产假98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增加十五天的假期。申请产假的必须在预产期前办完请假手续,同时提供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和围产保健手册的复印件材料。难产及多胞胎须在产假期满后三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交基金会秘书处备案。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员工可享受丧假三天(不含往返路程时间)。申请丧假须经批准,假后将亲属死亡证明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复印件交基金会秘书处核实。员工丧假期间基金会按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7)员工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除事假外均须附相应证明材料,并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3天以内(含3天)的须经所属上级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还须经理事长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请假者,需在假期开始的3天之内补办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岗的,视为旷工;

(8)员工经批准的假期结束后,须到基金会秘书处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仍按请假流程办理,凡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6, 薪酬管理

主要是工资构成及发放。

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构成,根据员工所在岗位和所属级别,由基金会确定的固定工资;

1) 每年按12个月基本工资+非固定绩效奖计发;

2) 所有工资均为税前工资,员工就其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中需由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依法统一代扣代缴;

3) 工资发放日期定于次月13日,如果工资发放日是公休日或法定假期,则顺延1个工作日发放;

4) 员工因工作岗位变动、晋升而相应的薪酬调整应于任命当月日期开始执行;


7. 员工福利

基金会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福利,基金会与员工共同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员工社会保险缴纳地规定的社会保险项目少于上述5项的,依当地政策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在每月工资中由基金会代扣代缴;

在有薪假期(包括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及丧假)期间,工资不扣减。


8. 员工保密

为保护员工在基金会服务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取的专有信息的安全,避免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因个人过失使基金会信息外泄,从而导致基金会蒙受经济、信誉等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8.1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1)员工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基金会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基金会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基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基金会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基金会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

(3)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员工承诺,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基金会其他职员)知悉属于基金会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基金会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

(4)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包括业务信息、员工薪酬等)和其他物品,非经基金会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2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1)员工应在离职时,返还全部属于基金会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基金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本制度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开始;

(2)员工在进行离职交接时,需将自身掌握的秘密信息与基金会指定相关人员交接,否则视同泄密。

8.3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1)双方同意,员工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基金会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基金会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基金会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

(2)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3)员工认可,基金会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用。

8.4 泄密责任承担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基金会秘密,情节轻微且未给基金会造成实际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基金会给予警告处分。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基金会秘密,情节轻微但给基金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基金会给予罚款及行政降级处罚。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基金会秘密,情节严重且给基金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基金会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偿损失。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基金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基金会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基金会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9.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9.1 辞职

(1)辞职提前通知期的规定

如员工向基金会提出辞职,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应提前以书面通知基金会,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送交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长批准;

(2)一般情况下的辞职提前通知期的规定:

试用期内3天

试用期后1个月

(3)如果员工没有给基金会足够的通知期,则应赔偿基金会由其项目或任务延误所导致的损失。

9.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基金会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1)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基金会解除劳动关系。

员工以其它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会,试用期间应当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秘书处。员工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擅自离开基金会的视为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如造成基金会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基金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9.3 离职手续

确定员工离职后,基金会秘书处与员工上级负责人协商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由离职员工的上级负责人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其到基金会秘书处领取《员工离职交接单》,并按照顺序依次办理;

(1)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业务合同(协议)、保管或保存的各类实物或电子版的工作资料、文件、工具、办公用品等交上级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并要求交接人和上级负责人在《员工离职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经上级负责人批准,将经受的各类项目、工作、个人借款等事项移交至指定的人员;

(3)以上各项交接须经上级负责人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交接完成;

(4)相关办事人员需要做好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5)员工离职交接,涉及相关交接手续,其他办事人员需认真负责地检查与审查离职员工与本岗位涉及的工作事宜;

(6)离职员工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7)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交接手续而擅自离开基金会者,基金会不结算任何薪资。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10. 附则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本制度使用范围是基金会内部工作人员,其包含细则只供内部使用。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