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性、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运行机制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财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确保职责分离。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财务部基本职责
(一) 统筹预算、收支和资产管理;
(二) 负责日常财务核算、税务管理及财务信息披露;
(三) 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进行会计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七条 会计职责
(一) 负责审核各种报销单据,确保每项报销符合财务规章制度,做到稽核无误、资料完整;
(二) 负责完成凭证录入、凭证制证等账务处理工作,做到准确无误;
(三) 完成月度、季度税务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 负责税收申报工作,申报员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公积金申报交纳和年度员工工资基数调整;
(五) 负责银行存款理财工作的安排,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 完成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并做好跟踪执行反馈,完成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七) 其他交办事项。
第八条 出纳职责
(一) 负责日常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与支出。付款前,负责对各种审核过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再次复核;
(二) 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月末与银行对账单及会计总账核对,并编制银行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 负责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并负责与现金有关报表的编制与分析;
(四) 每周编制《货币资金周报表》,上报财务部负责人,做好资金理财工作;
(五) 负责银行账户变更及年检工作;
(六) 具体负责各类票据管理;
(七) 其他交办事项。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十条 会计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定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第十一条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发生涉及接受外币捐赠业务时,以实际结汇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第八条规定的12项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所有的收支均需纳入预算编制,从而有效统筹、分配和使用资金与资源。
第十五条 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稳妥性原则、效益性原则、重点性原则。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
预算编制范围:收入预算、业务活动预算、费用及投资理财预算等。基金会秘书处统筹各部门预算,财务部会同基金会各业务部门编制第二年的预算草案。预算草案需提交基金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及调整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执行。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由经办人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并经相应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根据预算执行结果,于每年年初编制上一年度决算报告,并由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方和受益人的约定,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以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为主,可以适当购买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或者少量参与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和财务部。其中,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投资相关制度、确定投资战略、授权投资范围、决策年度投资方案等。财务部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编制并执行投资计划、开展投资理财项目研究、执行具体投资活动等。秘书处对投资活动进行追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编制每年投资及资金运作预算。基金会投资活动需在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在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作为收入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应认真执行审批手续,并仔细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业务活动支出
业务活动成本是基金会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差旅费、行政办公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长期投资减值损失、短期投资减值损失等。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超过《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基金会合理把控管理费用支出,持续规范员工差旅费管理。员工差旅费包括员工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费以及其他与工作和任务相关的开支。 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交通费 |
火车 (含高铁动车等) |
轮船 (不包括旅游 船) |
飞机 |
其他 |
二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逐案讨论据实报销 |
住宿费 (每人每天) |
境内城市 |
境外城市 |
北京、上 海、深 圳、广州 |
一般省会城市 |
其他城市 |
600元 |
500元 |
400元 |
原则上三星级 |
差旅补助费 (每人每天) |
境内城市 |
境外城市 |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
一般省会城市 |
其他城市 |
出差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凭据报销差旅费用,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的,需自理超标部分。出差期间的其他交通费,包括往返机场、车站以及住宿地或工作地点之间的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若出差员工的餐饮费已在基金会自有或资助项目成本中列支,差旅补助按标准减半计算。
第三十二条 差旅支出程序
(一) 出差员工需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地点及事由。如需借款,应在“出差申请单”中列明用款计划。出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原则上应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销。
(二) 出差员工需按出差任务集中一次提供报销的有效单据,财务部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差旅报销经相应审批后发放。
报销申请涉及借支的,需同时核销“借支单”,如涉及剩余借支款项的,应及时返还给基金会。费用支出按其费用类型的不同经相应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基金会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三十五条 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暂付款项、待摊费用等)、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 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由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必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主要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在人民币(下同)3,000元以下的零星报销支出。
(二)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当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本基金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0元,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
(三)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规范现金支取。
(四)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
第三十七条 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开立及撤销需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办理。基金会应定期参加银行账户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全额入账,保证收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财务部应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 定义
凡单位价值(原值)在1,000元(含)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非消耗类资产,均列为固定资产;凡单位价值(原值)在1,000元以下的资产,纳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二) 职责部门
综合管理部为基金会实物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日常行政办公所需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登记、使用、保管、处置和清查等进行管理。财务部负责对实物资产的计量、折旧与摊销、增减变动等进行财务处理,并对基金会资产从价值形态角度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部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三) 购置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采购需在年度预算范围内,超预算的应按程序进行预算调整,并依据采购金额及品类选择对应的采购方式。
(四) 验收
资产购置后,由综合管理部、使用部门共同负责验收。验收时应当根据合同协议、发票、资产购置申请等对所购资产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其他内容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领用、登记和财务报销。
资产来源为捐赠时,由项目部根据捐赠协议、计价凭据等资料,对捐赠资产进行验收,之后方可办理登记入库和相关财务手续。
(五) 资产盘点
综合管理部每年底完成资产的全面盘点,盘点应核对资产数量、状况、位置及使用人,以保证账实相符。
(六) 资产报废
由资产使用人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说明原因及处理意见,综合管理部具体办理。
(七) 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基金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管理
财务部负责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包括维护无形资产台账,以及账务处理等。
基金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应不超过10年。基金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当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入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投资资产及其他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长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章 票据及银行印鉴管理
第四十二条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银行票据等,由财务部统一领购保管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银行预留印鉴为法定代表人私章及财务专用章,其中:法定代表人私章经理事长授权后由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经理事长授权后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
第十一章 审批权限
第四十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人员经费支出 |
理事长 |
人员工资、奖金等 |
业务活动支出 |
秘书长 |
50万元以内(含)的业务活动支出 |
理事长 |
超50万元的业务活动支出 |
其他管理费用等支出 |
秘书长 |
5万元以内(含)的管理费用等支出 |
理事长 |
超5万元的管理费用等支出 |
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一)人员经费支出:财务部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
(二) 业务活动支出
1. 50万元以内(含):经办人→项目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秘书长
2. 超50万元:经办人→项目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
(三)其他管理费用等支出
1. 5万元以内(含):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秘书长
2. 超5万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
预算外经费支出均需预算调整审批通过后方可开支。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五条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并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
第四十六条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实行有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减少盲目决策,防止程序混乱,内部失控,造成损失。
第四十七条 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凡基金会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存货等均属于财产清查的范围。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基金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对会计工作的控制和实行进行再监督。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会计档案资料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资料的归档、保管、使用、移交与销毁按《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行政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
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年7月15日
附件:
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扫描盖章版).pdf(点击可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