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管理和监督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 ”)各类捐赠项目,保障基金会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结合武汉学院(以下简称“ 学校 ”)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向基金会进行有实际价值的赠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项目,是指基金会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捐赠资金和物资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项目,也包括由专业人士或专业团体自愿、无偿为社会公益所提供的具有职业或行业标准服务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的设立须紧密围绕学校建设的需求,支持学校重点和优先发展的项目,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及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第五条 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方向,划分的项目类型如下:
(一)培养多元化的应用型人才:通过设立奖学金、励学金和助学金等项目,我们旨在激励学业优异的学生,支持他们全面发展并顺利完成学业;
(二)全人教育为本,国际视野与公益理念并重:通过支持国际学术交流和公益性活动等项目,我们旨在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 同时加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公益精神;
(三)打造人性化园林式校园:通过支持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宿舍楼等)、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项目,我们旨在为师生打造一个和谐、美观的园林式生活、学习环境;
(四)加强学科建设,推进教学方法改革:通过支持学校各学科的基础与应用研究、学术科研、教职工国内外学术交流等项目,我们旨在推动教学方法的创新和改革并提升教育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决定基金会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 审议基金会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 审议决定年度项目计划及年度项目预决算;
(三) 审议决定金额超过50万项目的开展;
(四)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在基金会秘书处的领导下,由基金会项目部作为基金会项目统筹机构,专职负责基金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根据基金会要求,对年度项目管理计划及相关预算进行审核把关;
(二)根据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以及学校建设发展需要对捐赠协议和项目立项进行审核把关;
(三)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向捐赠人反馈项目进展信息;
(四)对项目拨款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资金使用的方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的约定,且手续齐全,程序公平、公开、公正;
(五)对已到期或执行完成的项目进行结项管理,复盘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对项目预算和决算开展相关分析;
(六)主导项目评估工作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和同步;
(七)创建、维护和保护项目相关的纸质或电子文档,确保其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第四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八条 本基金会项目性质分为: 限定性、非限定性与公募项目。
第九条 各类型项目的定义:
(一)限定性项目:指捐赠方明确将捐赠用途限定在特定领域或特定目的上的捐赠项目;
(二)非限定性项目:指捐赠方未指定立项范围, 由本基金会统一规划、安排的自主立项项目;
(三)公募项目:指基金会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的项目。
第十条 各类型项目的设立依据
(一)限定性项目:捐赠方明确捐赠用途、资金使用期限、监测和报告机制等细节,与基金会签订相关捐赠协议;
(二)非限定性项目: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基金会资助重点和基金会财务状况, 由基金会秘书处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三)公募项目:公募项目可以由项目执行单位(通常指武汉学院)发起和设计,或者基金会与执行机构共同发起和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的申请和审批
(一)项目执行单位须于OA系统填写《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
(二)项目由校方项目经办人申请,经校方项目负责人(一般为二级单位正/副职)、财务部、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秘书处审核通过后,50万元(含)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后予以立项,报理事长知悉。50万元以上由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审批后予以立项,报理事会知悉。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用款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执行,执行单位和负责人对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执行效率承担责任,确保该项目严格按照《立项表》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用款的申请及审批
(一)项目执行单位须于OA系统填写、提交《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用款申请审批单》(简称《用款表》)。
(二)用款由校方项目经办人申请,经校方项目负责人(一般为二级单位正/副职)、财务部、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秘书处审核通过后,用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 的申请提交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拨款;用款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申请须经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长审批通过后拨款。
第六章 项目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 因客观条件或实际需求发生变化,需要对项目计划、预算等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情形共包括计划变更、预算变更及其他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认为需要变更的情形。
项目计划变更:
(一)项目实施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继续执行;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计划存在重大缺陷或不足,需要调整以优化实施效果。
项目预算变更:
(一)项目预算整体调增: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预期之外的支出或需求,导致原有预算无法满足项目需求, 因此需要增加预算额度;
(二)项目预算子项调整:在项目预算范围内,由于项目计划发生变更(如任务优先级调整、资源分配变化等),需要对不同部分的预算进行重新分配,以确保项目整体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较小调整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临时性问题,无需执行项目变更流程,在项目进展或项目结项中说明即可。项目变更审批流程与项目立项审批流程一致。
第七章 项目监测
第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将根据立项申请、捐赠协议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规、高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开展情况,每年提交一到两次进度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进度报告的申请与审批
(一)项目执行单位应定期将该阶段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以进度报告的形式报告基金会。填报进度时,项目执行单位须于OA系统填写、提交《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进展情况表》(简称《进展表》);
(二)项目进度报告由校方项目经办人申请,经校方项目负责人(一般为二级单位正/副职)、财务部、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审核通过后,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报理事长知悉。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审批,报理事会知悉。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项目实施计划/立项表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实施计划情形的,项目执行单位基金会将考虑单方面中止项目的执行。
第八章 项目结项、终止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到期或执行完毕应办理结项手续。办理结项手续时,项目执行单位应向基金会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并将相关项目完成情况材料报送基金会。项目结项完成后,基金会对项目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项的申请与审批
(一)项目执行单位须于OA系统填写、提交《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结项表》(简称《结项表》);
(二)项目结项报告由校方项目经办人申请,经校方项目负责人(一般为二级单位正/副职)、财务部、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基金会项目部、财务部审核通过后,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批通过后予以结项,报理事长知悉。5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秘书长审核,由理事长审批通过后予以结项,报理事会知悉。
第二十三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项目的执行年限严重超期;
(四)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因故终止项目的剩余经费处理
(一)限定性或公募项目:剩余经费应根据捐赠协议的要求处理。如捐赠协议没有相应的条款,可通过与捐赠方签署变更协议或者按基金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捐赠方。
(二)非限定性项目:基金会与项目执行单位根据情况协商处理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评估的发起和审批
(一)项目结项后,由基金会项目部主导发起项目评估,线下完成后将评估结果上传至OA系统;
(二)项目评估报告经秘书处审批通过后,于公开渠道进行评估结果公示。项目经办人按相关要求于OA系统提供评估反馈至基金会,报项目负责人、校方分管领导、理事会知悉。项目评估工作完成后,基金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检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结项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九章 项目信息公开、保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项目部和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及时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布,按照《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管理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应对所有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按照《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行政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归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所有。
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4年5月20日
附件:
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扫描盖章版).pdf (点击可下载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