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基金会品牌价值、规范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现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捐项目(下称“公募项目”),是指基金会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下称“合作机构”),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的项目。本办法所称开展公开募捐的平台(下称“公募平台”)是民政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第三条 公募项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基金会使命、价值观及战略;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四)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相契合[1]。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四条 公募项目可以由项目执行机构(通常指武汉学院)发起和设计,或者基金会与执行机构共同发起和设计。
第五条 基金会负责收集、反馈、筛选、确定符合上述基本原则及自身力所能及的公募项目,并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资金拨付、定期汇报、公募平台年度财务披露等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传讯部负责制定和实施传播方案,包含公开募捐推广方案、项目阶段性执行成果宣传方案、项目影响力传播方案以及公募平台项目进展更新等工作。
第三章 公募项目筛选机制
第八条 基金会根据合作机构及公募平台的时间线要求,通过发送纸质公函、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项目发起和设计机构征集项目计划书。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计划书收集的实际情况召开项目计划书评审会。评审团队成员由合作机构、基金会、项目执行机构(非项目相关人员)和外部专家机构(视情况)等关键成员组成。基金会保留项目计划书评审的最终决定权。
第十条 项目计划书的评审标准须要重点考察以下因素:
(一)项目是否可以提升基金会品牌形象;
(二)项目是否践行了执行机构的公益理念;
(三)项目是否适合面向社会大众开展公开募捐;
(四)项目是否真正地回应了某一社会群体的需求;
(五)项目计划是否具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性;
(六)项目是否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契合。
第十一条 如无满足评审标准的项目计划书,可以在一个月内考虑重新征集一轮项目计划书或当年不再开展公募项目。
第四章 公募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机构遵循合作机构与公募平台的要求有序开展项目,基金会按照《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对公募项目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公募项目结项后,基金会须依照《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性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公募项目后续开展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公募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机构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须变更预算,应重新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若项目资金在计划时间内达到筹款目标,则按照项目拨款流程向项目执行机构拨付。
第十六条 若项目资金在计划时间内未达到筹款目标,则视具体情况延期筹款。若延期后,项目资金达到筹款目标,则筹款结束,进入拨款流程;若延期后,项目资金未达到筹款目标,则由基金会和执行机构自筹资金或其他机构资助资金补充。补充资金处理方案须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若公开募捐筹得资金有结余,则遵循合作机构及公募平台要求处理;若自筹资金有结余,则用于下一年度公募项目执行,余款处理方案须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在公募平台发布的信息,由项目部和传讯部根据公募平台要求发布。
第十九条 项目日常活动应有记录与项目相关的产出或成果须标注基金会及项目执行机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未尽事项参照《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与《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相关规范执行。
第七章 公募项目非正常终止处理
第二十一条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基金会将考虑在与合作机构协商后,随时终止公募项目的执行:
(一)执行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报告;
(二)执行机构提交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
(三)执行机构项目活动质量异常低下,几乎完全不满足公众的预期;
(四)其他使项目不能实施的外在因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23年3月30日起实施。
[1] 包括但不限于目标4:优质教育、目标11:可持续城市和社区及目标8:体面工作和经济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