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及法人证书管理办法

作者:一丹大学教育基金会  更新时间:2016-07-15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文简称“本基金会”)印章和法人证书的管理,明确使用权限,保证印章及法人证书的妥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一、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一条 印章由本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点刻制;

第二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本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二、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三条 一般性事务用印由本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四条 重大事务用印经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批准。


三、印章的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基金会印章。

第六条 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须要求经办人在基金会用印登记本上填写用印时间、事由、资料明细、份数等信息,由经办人签字后报送理事长审批签字,最后由印章保管人盖印,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七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第八条 下班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第九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及使用者的责任。


第三章  法人证书的保管和使用


一、法人证书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十条 一般性事务使用由本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重大事务使用经由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批准。


二、法人证书的管理

第十二条 法人证书正副本由理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节假日加封。

第十三条 法人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情况,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同意后由指定工作人员陪同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法人证书前须要求经办人在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登记本上填写使用时间、事由、份数等信息,由经办人签字后报送理事长审批签字,最后由证书保管人复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