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作者:一丹大学教育基金会  更新时间:2016-07-15  浏览:

前言

为规范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工作,确保各项财务收支业务合理、合法、合规,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财务管理体制  

1.1 理事会及理事长职责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由理事会授权基金会财务部负责。

1.2 执行的会计制度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1.3 财务工作人员的安排及要求

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进行会计及审计工作,由财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4 财务审计的要求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2. 预算管理

2.1 总则

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本着资源统筹规划、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规范基金会对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的预算是指基金会年度预算。

基金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所有的收支必须纳入预算编制。

2.2 基金会年度预算的目标和原则

2.2.1 年度预算需实现的目标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基金会的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从而可以提高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水平。

2.2.2 预算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预算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稳妥性原则:基金会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即编制预算要积极稳妥,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搞赤字。

2、效益性原则:基金会预算要协调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重点性原则:基金会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基金会总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着力加强内涵建设,优先保证重点建设需要。

2.3 预算编制

2.3.1. 预算编制范围:收入预算、投资收益预算、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等。

2.3.2. 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对相应项目预算编制、执行负主要责任。

2.3.3. 预算的编制

    2.3.3.1 收入预算与投资收益预算的编制由基金会财务部编制,并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审核;

    2.3.3.2 基金会行政办公费用支出预算,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编制。

2.3.4 预算的执行

    2.3.4.1 财务部根据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执行,项目用款时要递交预算书;

    2.3.4.2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预算,应列明调整原因、项目、数额及有关说明,经项目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后理事长签字后方可执行;

    2.3.4.3 年度终了要做好全年度的预算分析,总结经验,找出不足,以利于不断提高核算和管理的水平,同时为下一年度预算的制定奠定基础。


3. 收入管理

3.1 总则

为规范基金会对收入的内部控制,确保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地入账,制定本规范。

3.2 收入分类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3.3 收入管理办法

3.3.1.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物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3.3.2.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3.3.3.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3.3.4.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4. 支出管理

4.1 总则

为了规范基金会对支出的内部控制,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统一各项支出的报销要求、保证支出的有效、及时、准确,制定本规范。

4.2 支出的类型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4.3 支付程序

4.3.1.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支出:

    4.3.1.1 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报告,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3.1.2 基金会秘书处审核该笔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秘书长复核并签字;

    4.3.1.3 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并签字;

    4.3.1.4 基金会秘书处将审核签字后的报告交予财务部,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4.3.2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4.3.3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4.3.4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4.3.5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由理事长审批,并按以下程序报销:

    4.3.5.1 经办人将合法票据及报销单整齐有序地分类粘贴在粘贴纸上,并依据合法票据金额据实填写报销单;

    4.3.5.2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并进行会计核算支付;

4.3.6 基金会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等。

4.3.7 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4.3.8 非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经理事长审批,可以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4.3.9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4.3.10 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以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4.4 支付具体报销规定

4.4.1 费用报销需符合基金会财务制度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4.4.2 费用报销的时间:产生费用报销需要在本月月底或费用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报销申请,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4.4.3 付款申请单的填写,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根据基金会报销申请表(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允许涂改)要求信息填写齐全,按审批权限得到上级的批准;要求报销凭证相关签字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审批流程;

4.4.4 要求提供合法的发票或票证(税务机关认可),发票或票证要填写正确、齐全,印章清晰可辨,发票台头须填写付款机构的全称“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员工有责任将报销款及时足额支付给。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得到发票(如偏僻乡村等),且金额不构成重大的(一般在1000元以下的),须附上有关收据,并说明原因,收款方签字以及财务负责人批准。


5. 货币资金管理

5.1 总则

为了规范基金会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规范。

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计划、量入为出,保证财务现金流可持续运转;且货币资金管理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及资金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

本规范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5.2 现金管理

5.2.1 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主要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在人民币(下同)3,000元以下的零星报销支出。

5.2.2 库存现金是为保证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留存的现金最高限额一般为当天的零星开支需要量,本基金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0元,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在当天解缴银行。

接受捐赠、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5.2.3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会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5.3 银行存款管理

5.3.1 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5.3.2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3.3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5.3.4 会计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财务部负责人复核。不允许出现超过两个月的未达帐,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5.3.5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每月结束后打印科目汇总表和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余额表。

5.3.6 开立银行帐户须经理事会批准、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开设。应建立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参加银行账户年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4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5.4.1 票据是指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发票、银行空白票据等。

5.4.2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作废的银行票据应加盖“作废”章。

5.4.3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向基金会财务部申领,由专人保管。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

5.4.4 会计应不定期对票据的领购、开立、核销进行监督检查。

5.4.5 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5.4.6 税务发票是向地税申领的用于经营服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向付款单位开具的发票,是应税收入凭证,应按序号出具发票,按记账联如实登记相关账户。

5.4.7 银行预留印鉴须分开保管,不得随意放置或携带外出。秘书长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6. 会计档案管理

6.1.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用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固定资产台帐、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6.2.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6.3 会计档案查阅、复印须由财务人员办理,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查账完毕应立即将账册或记账凭证放回原处,不得随意放置。外单位需要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如涉及有关财务数据,应持单位介绍信,由财务人员办理。

6.4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五年、十五年、二十五年,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一般保管期限是:

6.4.1 帐本、会计报表永久保管;

6.4.2 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为十五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明细帐保管期限为二十五年;

6.4.3 会计档案要有符合防潮、防虫、安全等要求的库房设施和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柜、架等装具,不得封包保存,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泄密。

6.5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严格审查,由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办理。但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秘书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督。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秘书长。


7. 附则

本制度由秘书处监督实施。

本制度由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6年7月15日